当前位置:首页>采购信息>变更公告
联系我们

业务一部:65366157

业务二部:15225164375 65366265

财务室:53393336

办公室:13523552201

地址: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6号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内农信楼

郑州铁路技师学院省级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-更正公告

发布时间:2025-08-25    浏览次数:300

一、项目基本情况

1.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:豫财招标采购-2025-1008

2.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:郑州铁路技师学院省级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

3.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:2025年8月21日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》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》。

4.原投标截止时间(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):2025年9月12日09时00分(北京时间)

二、更正信息

1.公告类型:变更公告

2.更正事项:采购文件

3.原文件获取时间:2025年8月22日- 2025年8月28日23时59分(北京时间)

文件获取截至时间变更为:2025年8月28日23时59分(北京时间)

4.原开标时间:2025年9月12日09时00分(北京时间)

开标时间变更为:2025年9月12日09时00分(北京时间)

5.原采购信息内容

见附件

变更为:统一澄清如下

    见附件

6.更正日期:2025年8月25日17时30分

三、其他补充事宜

请各潜在投标人(供应商)重新下载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,并在答疑澄清文件上进行制作投标文件,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投标文件,并在开标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,其他内容不变。

四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

1.采购人信息:

名称:郑州铁路技师学院
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五云路68号

联系人:韩老师

联系方式:0371-56511693

2.采购代理机构信息(如有)

名称: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
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信楼一楼

联系人:翟向阳 姚刚

联系电话:0371-65366157  

3.项目联系方式:

项目联系人:翟向阳 姚刚

联系方式:0371-65366157]92671856

 

 

更正前

更正后

P53页、P66页

特别说明:为避免无法展示演示,要求投标人(供应商)以以下两种方式提交,1.首先以Windows基础播放软件可播放的视频文件,与投标截止时间前视频以超大附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系统内,系统限定超大附件500M以内,视频文件切勿加密),2.其次,将演示(不超过500M)以U盘形式放入信封内,并进行密封,信封封面标注项目名称、采购编号及包号、业绩样片等字样,递交时间:投标截止时间前,递交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门处,联系电话:13592671856

P53页、P66页

特别说明:要求投标人(供应商)以Windows基础播放软件可播放的视频文件,与投标截止时间前视频以超大附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系统内,系统限定超大附件500M以内,视频文件切勿加密)。

P59

注:如最高得分存在3个以上得分相同的,则均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。

P59

注:如最高得分存在得分相同的,则均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。

P101

六、我单位在参与本次投标活动中,承诺如下(请“●”符号如实涂写):

(一)有〇    无〇   :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(成交)行为;

(二)有〇    无〇   :提供虚假材料谋取资质行为;

(三)有〇    无〇   :违法串标等失信行为;

(四)有〇    无〇   :被吊销许可证件、营业执照,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等,取消投标资格的;

(五)有〇    无〇   :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;

(六)有〇    无〇   :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;

P101

六、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投标活动中,承诺如下(请“●”符号如实涂写):

(一)   〇有    〇无 :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(成交)行为

(二)   〇有    〇无 :提供虚假材料谋取资质行为

(三)   〇有    〇无 :违法串标等失信行为

(四)   〇有    〇无 :被吊销许可证件、营业执照,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等,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

(五)   〇有     〇无 :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

(六)   〇有     〇无 :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

(七)   〇有     〇无 :拆包后参与投标

(八)   〇有      〇无 :递交备选投标报价

(九)   〇有       〇无 : 递交备选方案

(十)   〇中标后转包     〇中标后不转包

(十一) 〇中标后分包      〇中标后不分包